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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一般法律原則與其派生子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誠實信賴保護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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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1、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概念,行政行為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法行政原則分「消極之依法行政」及「積極之依法行政」:(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之依法行政):指「行政權之行使,不得抵觸現行有效之法律」,行政行為須受法律拘束。(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之依法行政):指憲法已將特定事項保留給立法者,由立法者依法律加以規定,行政機關須有法律或依法律所授權訂定之命令為依據,方得有所作為。2、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範圍:依釋字第 443 號解釋,可知大法官採取 「重要性保留」(中標法5),舉凡「重要」之國家事項皆應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非重要事項,無須以法律規定;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性事項,皆須法律保留,大法官建構之法律保留體系,可區分「干預行政」及「給付行政」之領域:(1)干預行政:層級化法律保留。a、憲法保留:指制憲機關或修憲機關對國家某些事項直接以憲法條文予以規範,在一定限度內禁止立法者就該等規定為相異規定。b、國會保留(絕對法律保留):某些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立法者不得拋棄其責任,委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規範。c、授權命令事項(相對法律保留):得由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立法者授權其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方符授權明確性原則。d、無須法律保留事項: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無須法律保留。(2)給付行政:給付行政乃針對人民生存條件及改善、保障及生存照顧為重心。 a、提供基礎設施之行政:提供人民應有之基本設施,例如:道路、學校、醫院等。b、社會行政:指社會安全制度保障,例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c、促進行政:指經濟措施,促進人民生活領域上之改善。d、資訊行政:指政府提供足夠資訊,以便人民更正確、容易的作決定或參與公共意見。法律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1、法律明確性原則(源於法安定性原則):釋字第432號(可預見、可理解、可審查),法律明確性非只要求法律具體詳盡,立法者立法定制時,仍得權衡個案之情形,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須遵守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得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2、授權明確性原則:裁罰性條款而言,授權法律就其授權內容、範圍、目的須明確,方符合憲法第23條;非裁罰性條款,授權法律未明確授權內容、範圍、目的,若依據整體法律解釋可知內容、範圍、目的者,仍符合法律明確性。3、行政行為內容明確性原則:使人民對行政行為能有預測可能,使其能有所遵循依據,維持法安定性,防止行政機關對人民不當干擾。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1、相同事務,為相同之處裡;不同事物不同處理。2、司法院釋字第 485 號解釋:「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 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誠實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1、信賴基礎之具備:須有一國家公權力存在(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甚至行政指導,或是其他行政行為),信賴基礎並不以合法為前提,因為行政行為合法與否,通常並非事前或當下可以判斷的,是必須待司法介入後才會有定論,換言之,違法行政處分仍得作為信賴基礎,其被撤銷前,效力仍為有效,國家公權力的展現,也同為有效存在,同樣有值得被人民信賴之前提存在。2、信賴行為之表現:人民信賴基礎而展開或安排積極作為,可能是財產運用或日常生活計劃等所有具法律上意義的合法行為,且該行為與信賴基礎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3、信賴值得保護(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人民的信賴必須是值得保護之情形。例如: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A、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B、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C、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罪刑法定原則之派出原則1、罪刑法定原則:刑罰權必須經由立法制定刑事法律,以明確界定刑罰權範圍,換言之,刑罰權之依據及界限,只能透過法律明定,不能規定在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之中。2、習慣法禁止原則:刑法干預人民之自由與權利甚鉅,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刑法排除習慣法適用,罪與刑均以成文法為據。 3、明確性原則:包括「構成要件之明確」與「法律效果之明確」。(1)構成要件之明確:法律要件應力求明確,避免使用模糊概念或用詞。(2)法律效果之明確:處罰之法律效果規定須力求明確,刑罰或保安處分種類必須確定,法定刑之高低應均衡,且不得使用「絕對不定期刑」。4、類推禁止原則:(1)避免個人權利,受國家公權力不可預見與不可預計之侵害,刑法須有「類推禁止」適用。(2)乃行為人之保護規範,依通說見解若類推有利於行為人時,可例外類推適用。5、禁止溯及既往:(1)禁止刑法在事後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使行為人不受不利之罪與刑。(2)分為「真正溯及既往」、「不真正溯及既往」:a、真正溯及既往:事實於新法生效前已完結,但仍為新法效力所及。b、不真正溯及既往:事實於新法生效前已發生,但於新法生效後才完結。(3)刑法採從舊從輕;社會秩序維護法採從新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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