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
針對選項C----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戶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99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51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緩 第10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經主管機關依第95條第一項、第96條第一項或第99條處罰,其情節嚴重者, 並得命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依第91條第一項、前條或前項規定應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 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緩;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 至其參加為止。 (簡言之,情節嚴重的,就是要接受輔導,耍賴不來就是一次一次罰錢錢~完畢)
關鍵字: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