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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第 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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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律師倫理規範第 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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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第 15條規定:「律師事務所聘僱人員,應遴選品行端正者擔任之。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就法助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時,律師是否負責,我國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均未明文規定。故法務助理之責任問題,故應回歸民法的一般規定判斷。依法助之性質,應屬於律師之履行輔助人,民法 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並以律師法 25條:「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故現行我國法法務助理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時,會被認為是律師的故意或過失責任。且依律師倫理規範第十五條規定,只要律師事務所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的律師均要為其聘僱人員負責。本題正確解答為D。 資料來源http://www.evan.com.tw/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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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履行輔助人
、
法務助理
、
律師倫理規範
、
律師法
、
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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