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校長參與遴選
遴選委員會組織與運作 人數 5-15人 任期 大多縣(市)訂為一年 召集人 23個縣(市)政府人員擔任或指派 出席人數規定 1. 高雄市等20個縣(市):2/3以上委員 2. 高雄縣等4縣(市):1/2以上委員 3. 新竹市:未明文規定出席人數 遴選審查規定 24縣(市):出席委員人數1/2 新竹市:全體委員人數中2/3以上 成員代表 共計有教師代表、專家學者代表、教育行政人員代表、校長代表及家長代表等五大類 校長參與遴選資格限定 各縣(市)所規定之資格條件 除了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之任用資格者之規定為較少縣(市)採用外,其餘「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曾任國民小學校長者、經公開徵選、儲訓合格之人員」等大都為一半以上的縣(市)所規定之條件之一 1. 中縣、南投及嘉義縣:要具備五項資格條件之一 2. 基隆、北市、高雄縣、花蓮與金門:符合四種資格條件之一 3. 其他各縣(市):符合三種資格條件之一 遴選作業過程 校長遴選作業方式 1. 書面審查:桃園縣等18個縣市 2. 面談:苗栗縣等7個縣市 3. 校長候選人列席說明:新竹縣等7個縣市 4. 實地訪查:新竹市等3個縣市 5. 未明文規定:台北縣等7個縣市。 遴選評選內容 1. 要求附上相關證件(資格審查)、品德操守、經營及辦學理念、辦學績效 2. 考量學校發展之特色 3. 參酌原校或出缺學校的意見 4. 未明文規定的 辦理次數 各縣(市)對於辦理校長遴選次數的規定並不太一致 候選人人數 1. 北市與桃園:出缺學校選出1名人選後,呈請縣(市)長核可後聘任之; 2. 雲林、澎湖與金門:出缺學校選出1-3名人選呈請縣(市)長圈選核可後聘任之; 3. 苗栗:出缺學校選出2-3名人選呈請縣長圈選核可後聘任之。 4. 其餘縣(市):未明文規定。
關鍵字:
校長、
校長參與遴選、
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