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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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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兒園。   (以下省略)   第十二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課後托育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社區復健中心、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康復之家。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稚園、托兒所。     一、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課後托育中心修正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托兒所、幼稚園應申請改制為幼兒園,爰修正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   二、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爰修正第二款第五目,將「靈骨塔」文字修正為「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   三、配合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修正施行之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爰修正第二款第六目及第七目,將「社區復健中心」修正為「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修正為「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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