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特殊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7月22日臺特教字第1000128287號會議記錄辦理。 二、特殊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及課程調整手冊預定於100學年度展開為期2年之試行運作,並依據試行成效決定試行期間之縮短或延長,預定102學年度正式發布,全面實施。 三、特殊教育課程綱要總綱的基本理念為 (一)以普通教育課程為特殊需求學生設計課程之首要考量。 (二)設計符合特殊需求學生所需之補救或功能性課程。 (三)以加深、加廣、重整、簡化、減量、分解或替代等方式彈性調整九年一貫能力指標。 (四)將課程與IEP做結合,以充分發揮行政、教學規劃與執行督導之功能。 四、本課程總綱之適用對象: 國民教育階段依學生認知能力區分為認知功能無缺損之學生、認知功能輕度缺損之學生、認知功能嚴重缺損之學生;高中及高職教育階段分為認知功能無缺損之學生、認知功能輕度缺損之學生。 http://www.ntnu.edu.tw/spc/drlusp_1/master.html
關鍵字:
國民教育階段、
基本理念、
特殊教育課程、
特殊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綱要、
高中及高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