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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郵政法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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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票之偽造與行使塗抹罪) 一.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卷,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號者, 處6個月-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罰金 2.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3.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變造郵票,處9個月-7年6個月,1500元罰金 二.意圖供重覆使用:1.於郵票上塗用膠類者,依郵政法處罰 2.處1年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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