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領導的權力基礎
領導的權力基礎: 1.1959年傅蘭琪和雷芬提出五種領導權力的基礎:(1)強制權: 指他人之所以願意接受領導者的影響,乃是被領導者了解,若不接受領導的話,將會受到某種程度的懲罰。因此,為避免受到懲罰,只好接受領導者的影響。(2)獎勵權: 指他人之所以願意接受領導者的影響,乃是基於如果接受其領導,將可獲得獎勵的認識。而此種認識的產生,必須對領導者具有此信心,同時領導者所給予的獎勵與被領導者的期望相當才能生作用。(3)合法權: 指依照機關組織的規定,或是團體行為規範及社會文化倫理關係,某些人具有「合法」領導他人的作用。(4)專家權: 指某人之所以能夠影響他人,乃因他具有別人所不及之專業知識、學術、技能等。因此在機關組織中或是組織外的專家,往往被稱為「自然領袖」(Natural leader)。(5)參照權: 指由於某人學識、能力、技術、做人處世等各方面均表現優異,使他人對他產生由衷的敬仰,願意以他為學習的榜樣,自然願意接受其影響。2.1975年雷芬與克魯格蘭斯基提出資訊權: 資訊權:指由於領導者擁有、或可接近具有價值的資訊,而被領導者想要分享其資訊。3.1979年赫賽與高史密斯提出關聯權:關聯權力:指由於某人與組織內或組織外具有權勢地位的重要人士有相當的關聯性,而成為所謂的連針人,他人基於尊重、巴結、不願得罪的想法,而接受其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