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各級地方行政機關辦理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違反法規之裁決
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 整理如下: 一、省政府: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二、直轄市政府 (一) 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二) 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三、縣 (市) 政府 (一) 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二) 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四、鄉 (鎮、市) 公所 (一) 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二) 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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