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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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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縣、市為公法人 ~正確。 (B)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正確。 (C)公司為法人 ~正確。 (D)縣、市政府為公法人 ~錯誤。 → [ 「縣、市政府」為「行政機關」。若改成是「台北市」或「台中縣」就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解析 :一、「公法人」的「界定」: 「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力能力」的「行政主體」,亦即「有資格以自己名義享受公法上權利、負擔公法上義務」者。 二、事實上,在大法官釋字467號就有提到,目前我國的「公法人」有三類:(一)「國家」: (二)「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包括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地方制度法 所謂「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是就自治事項有「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且具有「自主組織權」,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例如:「台北市」、「板橋市」;而「台北市政府」、「台北縣議會」則是「機關」。)公法人 (腦) (名稱)因公法而具有"法人格",如中華民國、高雄市。 行政機關 (手腳) (實際執行)負責執行公法人之職務而存在的團體,如中華民國政府、高雄市政府。又稱為「公法人之執行手」。 ※ 而《地方制度法》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規定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即本於此意旨;此外,「省」則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9條第一項,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依命「監督縣市自治」,意即「省」目前「已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資格」喽 !(三)「其他公法人」: 「其他公法人」,是指「依法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而且「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而目前我國法制上只有「農田水利會」此單位為具有此類公法人之資格,其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二項而設立。(四)其他類 :  (獨立於外的行政機關)+(公法人但部分已私法化)=行政法人 為求效率而改變組織型態的行政機關,如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兩廳院已於2004年正式改制為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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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農田水利會公法人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