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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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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法探討】組織法

發表于: 2023/05/07


★總統府: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7條:

◆1.中央研究院、◆2.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相關條文:

被引用條文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條,本法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3.國家人權博物館(前身: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

4.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簡稱:國安會)

組織: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之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會議之出席人員,依同法第4條規定包含:

(一)副總統;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
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國家安全局局長。此外,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至於國家安全會議之常設幕僚組織部分,置秘書長1人,承總統之命,
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1至3人,
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諮詢委員5至7人,由總統特聘,辦理有關國家安全之諮詢研究工作;

秘書處置處長、副處長各1人,下轄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等組室。

◎國家安全會議所屬之國家安全局,依其組織法之規定,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及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
並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軍事安全總隊、憲兵指揮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
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之責。

◎國家安全會議,簡稱國安會,是中華民國主理國家安全的統籌專責機構,會議主席為總統,依據於1993年12月30日制定及公布、於2003年6月5日修正及於25日公布的《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設立,下轄國家安全局。

資料來源: 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網頁、維基百科、立法院法律系統、國家書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