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辦理方式: 一、目的: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 二、辦理原則: 1、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式辦理。 2、評鑑推動小組於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時,應重視教師之參與。 3、形成性評鑑,不得做為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教師進階(分級)制度之參據。 三、辦理形式:分為逐年期、多年期與核心學校三種。 四、成員: 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之成員,應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同級教師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且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成方式及比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五、評鑑內容: 1、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層面。 2、申請逐年期第一年之學校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以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重為原則,至少選一個層面進行評鑑,並於辦理期間三年內完成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之評鑑; 申請多年期及核心學校之學校,其評鑑內容應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得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增列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等作為評鑑實施之內容。 六、評鑑方式: 1、教師自我評鑑(自評): 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評程序及評鑑表格,依序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2、校內評鑑(他評): (1)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正式評鑑,必要時得依受評教師之需要進行非正式評鑑。 (2)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其評鑑實施方式,以教學觀察為主,並得依學校實際發展需 求,兼採教學檔案、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 七、評鑑實施: 1.評鑑推動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教師,並予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 2.對於經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教學輔導教師或其他適當教師,以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師為優先,與其共同規劃專業成長計畫,並於進行專業成長後,再次安排校內評鑑(複評)。 八、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為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以下簡稱師培藝教司〉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協辦單位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負責協助及督導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關鍵字: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形成性評鑑、
教師專業成長、
教育部補助、
班級經營、
績效考核、
課程設計